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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411民初8544号 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双方于2022年3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已书面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x)皖x民初x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清偿货款78409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购买锥形滚筒、主动滚筒等多种型号滚筒。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22年11月20日经双方对账,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某公司货款113309元。之后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34900元,剩余78409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如下: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差旅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公司将非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误认为系某公司提供,要求某公司至现场维修,产生差旅费15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庭前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相关争议应当由常州仲裁委主管,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以书面的申请书为准,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供方)与被告某公司(需方)于2022年3月16日签订了《采购合同》1份,约定由某公司向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规格的辊筒,合同约定金额为53540元。2022年11月30日,某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往来账目核对征询函》1份,载明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某公司欠某公司113309元,某公司在“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之后,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其余款项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经对账,被告某公司截止至2022年11月30日还欠原告某公司113309元的事实。扣除之后被告某公司支付的40000元,某公司仍应向原告某公司支付73309元。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诉讼请求事实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73309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元、由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3元(该款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已负担,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