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2489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115738883727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柏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400561782903T,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维公司)与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六维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维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