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2489号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115738883727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柏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20400561782903T,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维公司)与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六维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维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江苏六维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