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8400号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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