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6199号
原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水经济开发区沂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9元,减半收取4649.5元,由原告常州创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