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田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与某某枫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18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枫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钻井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勘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枫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另查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延长勘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延长钻井公司、延长勘探公司与晨枫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