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田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824民初3929号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大厦XX楼。 负责人***,系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99107****。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77295****。 被告:***,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09131****。 被告:靖边县龙臻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靖边县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公司)与被告***、被告靖边县龙臻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长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靖边县龙臻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304917.67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利息暂计184955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起,被告龙臻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建原告的项目工程,双方系合作关系。至2017年,双方结算原告欠龙臻公司1304917.67元试气工程款未付。2017年1月,案外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龙臻公司诉至靖边法院,靖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龙臻公司在原告处享有的工程款175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靖边法院在保全时,龙臻公司对原告实际享有债权为1304917.67元,并非175万元。但原告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后由于网络办公程序繁杂、信息及手续传递不畅等因素,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止付,于2017年12月26日前累计共向被告龙臻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917.67元(该款由法定代表人***实际占有支配),已将法院保全的工程款支付完毕。后案外人***依据保全裁定申请执行,原告为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于2018年7月4日向法院转款922774元,于2019年8月22日向法院转款382143.67元,合计1304917.67元,导致原告在协助法院执行过程中重复支付龙臻公司2016年度工程款1304917.67元。原告就重复支付的工程款向被告主张返还,被告借口推诿,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龙臻公司及***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两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认证,**以下事实:     2016年,被告龙臻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承建原告延长公司的项目工程。2017年1月2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4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龙臻公司在原告延长公司的试气工程款175万元予以冻结。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原告延长公司累计共向被告龙臻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917.67元。2018年7月4日,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支付了保全款项922774元。2019年8月22日,原告又向本院支付了保全款项382143.67元。两次共计支付1304917.67元。截止2019年8月22日,原告共计向被告重复支付了1304917.67元。后原告就重复支付的工程款向被告主张返还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返还义务。本案中,原告延长公司将被告龙臻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304917.67元重复支付,对于该事实原告提交了证据,且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被告龙臻公司重复收到1304917.67元系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被告龙臻公司负有返还不当得利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304917.67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原告主张涉案款项系被告***实际占有支配,主张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应当包括不当得利款项的利息,利息应当从2019年8月22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靖边县龙臻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1304917.6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922774元从2018年7月4日开始计算,382143.67元从2019年8月22日开始计算,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4元,由被告靖边县龙臻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