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田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7民初1275号 原告:**,男,1992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延长石油大厦六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