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田公司

某某、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1156号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6民终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支付申请人***227661.1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鉴定费3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27661.1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鉴定费3600元及执行费3315元。202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40000元,申请人***领取了案件款236685元后,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3315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11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