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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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6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