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5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6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