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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02民初1373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