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博罗县石湾镇某某普通运输服务部、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1民初34669号 原告:博罗县石湾镇**普通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铁场**小组四十米大道铁场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534APW90。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卡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博罗县石湾镇**普通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与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四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阳江市四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服务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向**服务部支付运输费78500元及利息(以78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利息暂计273.24元=78500元×3.85%÷365天×33天);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服务部与两被告是合作关系。**服务部从事运输工作,阳江四建公司与***是挂靠关系。两被告与**服务部约定,由**服务部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南海**项目国际智慧产业园项目处,2500元一车次。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22日,**服务部负责运输两被告的货物共计44车次,运输费总计111000元。**服务部已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两被告已经确认签收,**服务部已完成送货义务。但两被告仅向**服务部支付运输费32500元,剩余运输费78500元一直未支付。**服务部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运输费,两被告均拒绝支付。 被告阳江四建公司、***答辩称:1.***与阳江四建公司是委托关系,不是挂靠关系,相应的在责任应当由阳江四建承担。对于约定车次车费双方没有明确,**服务部主张2500元没有法律依据。实际车长13米车费2300元,车长17米车费2500元,**服务部的证据无法看出都是车长17米。2.被告支付了32500元属于进度款,并不是结算的款项,所有的车费尚未结算,对于**服务部主张的剩余车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服务部向阳江四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为南海**项目运送钢材。**服务部主张运费总额为110000元,提交了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运输费明细、送货单和过磅单。两被告不确认的有:2021年1月28日(运输费2500元)、3月31日(运输费2500元)没有签名;2021年5月14日(运输费2500元)由于**服务部送错工地,需要退回,至今未送回;2021年5月22日压车款1000元,该笔运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对此,**服务部解释:2021年1月28日的费用已经结算完了;3日31日费用确实没签名,司机说等了两小时,货送到了,却没人卸货,然后回去;5月14日有部分装错了是别的工地的,大概三分之二是被告的货,卸货工地后又装回去了;5月22日的压车款,是由于收货方没有沟通好,导致司机过夜产生。两被告回应称,2021年5月14日,只有三分之一是被告工地的。 两被告主***是委托关系,***受阳江四建的委托处理佛山南海**项目事宜,两被告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服务部多次要求和***对账,因存在分歧,双方未能最终结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运输费明细、对账单、送货单过磅单、转账记录,两被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服务部和阳江四建公司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服务部已经提供了运输服务,阳江四建公司应向**服务部支付运输费用。**服务部主张**江四建公司与***之间是挂靠关系,***也应对运输费用承担责任,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运输费用,**服务部计算总额为110000元,双方有争议的共计四笔,其中:2021年1月28日、3月31日的运输单两被告没有签名,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该两笔运输费,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5月14日,**服务部装错其他公司的货物,双方对该车中阳江四建公司的货物数量有争议,但问题的起因在于**服务部装错货物,在其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纳阳江四建公司的主张,即其货物数量仅占三分之一,阳江四建公司需承担的运输费用为833.33元;5月22日的压车款,**服务部并没有证据证明费用产生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那么,阳江四建公司需向**服务部支付的运输费用数额为110000元-32500元-5000元-1000元-(2500元-833.33元)=69833.33元。阳江四建公司还需要向**服务部支付未付款利息,因双方对运输费用支付的时间没有约定,未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服务部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25日起算比较合理。未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博罗县石湾镇**普通运输服务部支付运输费用69833.3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5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博罗县石湾镇**普通运输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罗县石湾镇**普通运输服务部负担100.4元,被告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