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85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北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6X977A。
法定代表人:莫悦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第40层自编0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3844850G。
负责人:杨荣灿。
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366号锦峰湖景49幢8号商铺三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1973344094。
法定代表人:阮世杰。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平谦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8925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68925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仇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