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博波特兰(安庆)有限公司与刘合意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安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中民三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计80,0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安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额受偿被执行人***支付的赔偿款8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