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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唐作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21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水上居委会**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河口镇**联村大塘组。 法定代表人:唐作用,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作用,男,1951年11月2日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水上居委会会。 原告***诉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唐作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由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唐作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汉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