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321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水上居委会**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河口镇**联村大塘组。
法定代表人:唐作用,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作用,男,1951年11月2日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水上居委会会。
原告***诉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唐作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由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新昱船舶厂有限公司、唐作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汉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