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581号
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九鼎锦绣城小区7号楼1**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绿地塞纳丽舍3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