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4民初730号 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九鼎锦绣城小区7号楼1**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绿地塞纳丽舍36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