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2826号
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营村244号。
经营者:***,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营村2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九鼎锦绣城小区7号楼1**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