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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民初2826号 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营村244号。 经营者:***,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营村2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易律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九鼎锦绣城小区7号楼1**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献县志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丛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