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5民初440号
原告:牡丹江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牡丹江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万力通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