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金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上诉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林信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毕旭
审判员钱大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