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5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6690417601,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