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4号楼4层401-40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原审第三人:***,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8)黑810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一审中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鑫源公司给付工程款6,425,916.07元及利息2,841,413.14元,建筑规费527,073.60元,合计9,794,402.81元。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为:一、被告鑫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公司抵账的房屋,其中:2号楼拐角处商服面积471.68平方米;1号楼拐角处商服390.31平方米、1号楼商服1号118.77平方米、2号115.41平方米、11号128.23平方米、12号128.23平方米;2号楼车库座南门朝北2号库38.02平方米、6号库25.05平方米(若房屋已出卖,按2号楼商服每平方米3300.00元,1号楼商服和2号楼车库每平方米3000.00元折抵价款);二、被告鑫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公司建筑面积为1358.21平方米的房屋(若房屋已出卖无房交付或交付房屋面积不足,按不能交付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00元折抵价款)。一审判决结果超出**公司诉请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同时,对于双方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议纪要》的目的、合同与案涉工程款的关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情况等应予重点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8)黑8105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360.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