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81民初893号
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三合镇羊河村八组恒宏金属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2月23日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4月9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由原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