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402财保34号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六团老营部区人民西路1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攀羊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三合支行23×××62账户的银行存款360万元,并以案外人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三合支行23×××62账户的银行存款3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