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1451号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58413291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羊村八组恒宏金属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3144215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宇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杰
书 记 员 陈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