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攀羊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六团老营部区人民西路1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庆 平
审判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冯 林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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