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可克达拉市聚某某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4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攀羊路9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可克达拉市六十六团老营部区人民西路1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可克达拉市聚***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庆   平 审判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冯   林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