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91民初602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锡林郭勒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
负责人:鲁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8元,(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已预交14168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