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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某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盖管理区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591民初602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锡林郭勒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彦胡硕镇。 负责人:鲁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8元,(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已预交14168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