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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安徽中谷金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65-1号 原告: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员工。 被告:安徽中谷金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安徽中谷金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