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民初2855号
原告:宁夏东菲里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荆花商务中心D座1005号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8024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大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5082366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宁夏东菲里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东菲里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95元,减半收取计9898元,由原告宁夏东菲里达化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