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5民初2406号
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镇北碱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681184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0.5元,由***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