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TOP颐和国际A座3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电厂。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236元,减半收取202618元,由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