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381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990394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大坝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50823663B。
法定代表人:**均,公司副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坝的银行存款60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6月26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2019)宁03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附件
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