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合肥某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年,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643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9月5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佼,系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青铜峡市大坝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5082366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97397545B。
法定代表人:**年,经理。
被告:**兵,男,1976男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 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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