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3民初60号
原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3,******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税诉讼一案延缓开庭的函》及《关于区域煤电资源整合情况的说明》,主张原被告双方正在进行区域整合,整合后两家公司隶属于同一家上级公司管理,本案应待整合确定后再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正在进行区域资源整合,整合后两家公司将隶属于同一家上级公司管理,本案出现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案现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