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民辖11号
原告:湖南图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一期Ⅱ阶段建材二区57栋1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R4F76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湖南图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
湖南图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与原告图兰装饰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蓝山阿尔图兰包部分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为被告***位于渣××别墅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期限为170天(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3月30日),工程合同金额为318000元,工程分四次结算(第一次开工前三日付10万,第二次木工进场付10万,第三次油漆进场付10万,预留18000元验收合格马上付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工程已经进行到85%以上,按合同约定被告***本应付给原告蓝山阿尔图兰共计300000元工程款,然而被告***只在开工前付了10万元,其后未按合同付款,期间多次催交未果,以至于工程无法进行,施工工人工资及施工材料费用等无法结算。在施工期间,原告蓝山阿尔图兰负责人在被告***的同意下为其垫付过部分工钱(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为证),被告***也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按照合同第12条第1项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拒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方支付合同金额50%(109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218000元;2、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的50%共计109000元);3、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防水材料款9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前在该院已有一诉讼案,被告***因败诉对该院审判人员意见很大,故对本案能否公正处理产生怀疑,并以此提出回避申请。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审判人员和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质疑,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蓝山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但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该院请求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