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182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182号 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丁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合计2846元,由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