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与南宁凯马动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6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丁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宁凯马动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凯马动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凯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南宁凯马动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华源凯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63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南宁凯马动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90元,由华源公司负担8110元、南宁凯马公司负担20780元。因被执行人南宁凯马公司、南宁凯马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36325元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宁凯马公司、南宁凯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华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查得被执行人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宁凯马公司、南宁凯马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52059.76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华源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