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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浙江某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1民初9803号 原告:吴某,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原告吴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某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