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2905号
原告:江苏华雄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67804712T,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6868125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董村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雄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华雄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雄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