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7101民初99号 原告: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村街黑泥湖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018号1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7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由原告武汉铁路局武汉桥工段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