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民申4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妮莉,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学其,男,汉族,1930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睛天,男,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翠云,女,汉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金云,女,汉族,1952年1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望娣,女,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巧云,女,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宝云,女,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钢,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德润,男,汉族,1952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号丽水康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明煦,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左绍斌,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号**栋。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因与被申请人吕学其、吕晴天、吕金云、吕翠云、吕望娣、吕巧云、吕宝云、吕钢(以下简称吕学其等八人)、汤德润、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硚房集团)、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武汉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区水务局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区水务局不是民事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2.区水务局并非本案民事责任的适格被告,吕学其等八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区水务局存在侵权行为。3.原判决对造成渍水原因的事实认定有误,本案渍水当属不可抗力。区水务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区水务局申请再审认为其作为行政机关,不是民事案件适格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国家机关的相关行为,当事人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外,亦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区水务局作为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区水务局申请再审还认为其并非本案民事责任的适格被告,因吕学其等八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区水务局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既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不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不法行为。《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五条规定:“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本案事发地点属于区水务局的管理范围,该局对事发点的排水负有管理职责,但其作为事发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未能积极尽到排水管理职责,在发生渍水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排渍水,致使涉案事故发生,已构成不作为侵权,对吕元喜因渍水触电身亡所致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据此认定区水务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区水务局又认为涉案渍水系不可抗力,虽降雨属于自然现象,但区水务局在一、二审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对事发地点积极履行了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并未能证实该渍水系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其该申请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区水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审 判 员 陈继良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连冰雪
书 记 员 镇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