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民初1080号
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06077-0,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944467。特别授权。
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涂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