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弘龙建筑废料制砖有限公司

西峡县某某页岩砖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民初1080号 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06077-0,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9月20日,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944467。特别授权。 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涂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