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弘龙建筑废料制砖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峡县某某页岩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3执38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于2017年7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名下的厦工30和龙工50两台铲车,现正在处理中。经多次查询该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任 超 执行员  王 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