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弘龙建筑废料制砖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峡县某某页岩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执恢52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5712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