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3执恢52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西峡县**页岩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5712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