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5民初563号
原告:贵州毕卡索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16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大地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申检林,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毕卡索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大地驰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毕卡索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毕卡索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宁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