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娄大学与新乡市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150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刘景屯村新滑线路边。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中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