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财保31号 提请人:贵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审理中,申请人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257672.18元的财产,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7日以筑仲字〔2024〕1121号函件提请本院裁定。永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57672.1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