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4092号 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府前路金星大道302号金星公寓2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开发区大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收到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畅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