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700号
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43405M,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开发区大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东松下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751053306H,住所地普宁市大南山街道工业区河滨北028A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松下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