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540号
原告:普渡制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市特雷瑟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大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渡制药公司(简称普渡公司)与被告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人福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告普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福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询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普渡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普渡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渡制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普渡制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