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6782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3月6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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